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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回聘勞動關係是否受勞動法保護?

勞動關係 閱讀(3.18W)

退休回聘勞動關係是否受勞動法保護?

退休回聘是指有些人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後,雖然已經辦理了退休手續,但又被企業重新聘請的情況。退休回聘後,企業與該員工又重新建立起新的勞動關係。我國勞動法規定了勞動者的退休年齡為16-60週歲,退休回聘人員已經超過這個年齡,那退休回聘勞動關係是否受勞動法保護?本站小編現在就為大家詳細說明。

一、退休回聘勞動關係是否受勞動法保護?

退休返聘人員不受《勞動合同法》保護,我國勞動法律相關規定,在簽訂或履行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必須具備法定的資格,即勞動者要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是符合法律要件的勞動者。現階段,勞動法規中給勞動者規定的勞動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開始於16歲,終止於60歲(女性55歲)。勞動者一旦喪失了勞動權利能力,即喪失了與用人單位簽訂或履行勞動合同的法定資格,不能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不具備勞動法律規定勞動資格的自然人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具備勞動法律上的效力。

二、退休回聘常見的三種情況

1、勞動者到達法定離退休年齡,在原工作崗位延長一定的工作時間;

2、員工離退休後被原用人單位應聘回原單位從事同種或不同種工作;

3、勞動者離退休後在勞務市場重新進行擇業,到原用人單位意外的單位工作。

三、退休回聘人員收入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5〕382號)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專案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6〕526號)檔案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係;

2、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3、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退休回聘勞動關係已經不再受勞動法保護,勞動法中的勞動者是指年滿十六週歲的公民,在辦理退休手續之後,該勞動者就不再受勞動法效力的影響。不過,退休回聘人員再回到工作崗位後所取得的收入還應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