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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與僱傭關係的區別有哪些

勞動關係 閱讀(3.09W)

勞動關係與僱傭關係的區別有哪些

勞動關係與僱傭關係作為兩個形容人與用人單位關係的詞彙常常出現在大眾的嚴重,但大部分人並不能區分兩者之間的關係,事實上,勞動關係與僱傭關係雖然有一些相似之處,但更多的是一些區別。這種區別就決定了員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到底存在著怎樣的關係。那麼,勞動關係與僱傭關係的區別是什麼?

一、概念

僱用關係:是受僱人與僱傭人約定,由受僱人為僱傭人提供勞務、僱傭人支付報酬而發生的社會關係。

根據學界的通說,廣義上的僱傭關係包括勞動關係和狹義的僱傭關係,這是兩者最直接的也是最大的聯絡。在我國法律和勞動保障行政實務中,僱傭關係實際從狹義上來說,是抽去勞動關係部分之後的僱傭關係。

僱傭關係與勞動關係二者規範的物件均為勞務的給付和勞務的受領,且二者的特徵也有重合之處,如均強呼叫工主體對工作人員的支配權,工作人員都是為僱主或用人單位的利益而工作。

二、區別

1、干預程度不同。

僱傭合同作為一種民事合同,以意思自治為基本原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條件的約定上有較大的自由。國家經常以強行法的形式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干預勞動合同內容的確定,當事人的約定不能超出法律的規定。當然,勞動法的規定主要是半強行性規定,所謂半強行性規定,就是國家規定了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條件可以高於國家規定的標準,但是不能低於國家規定的標準,例如最低工資、最高工時,也就是可以做出一些更有利於勞動者的約定。

2、福利待遇不同。

勞動法專門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待遇問題作出規定。勞動者已經成為用人單位一員,並且根據規定享受用人單位的各種福利待遇。僱傭關係中,受僱人不享受僱傭人提供的包括養老金、醫療保險等在內的各種福利待遇

3、用工形式不同。

勞動關係是一種正規用工形式,僱傭關係是非正規用工形式。國家對勞動關係有專門立法,對僱傭關係卻沒有。法律對僱傭合同的形式沒有要求,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既可以是書面合同,也可以是口頭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根據《勞動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我國的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是要式合同。

4、主體不同。

勞動關係的主體只能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用人單位僅限於我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僱傭關係沒有這種限制,僱主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

5、合同的排他性不同。

勞動者在同一時間內不可能存在兩個以上(含兩個)勞動關係,即不允許在同一時間內與兩個或以上的用人單位發生勞動關係;而僱傭關係一般沒有此限制,很多時候勞動力提供者可以同時和多個勞動力需求方發生僱傭關係,僱工也可以是與其他單位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6、解決爭議的方式不同。

僱傭合同作為一種民事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僱傭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應向雙方選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因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當事人要向人民法院起訴,必須先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不能就是否仲裁和對仲裁機構進行選擇。

本文介紹了勞動關係與僱傭關係之間的相互區別,簡而言之,廣義的僱傭關係包含了勞動關係,但是勞動關係更為正規,員工與用人單位之間若是勞務關係則存在著更加嚴格的制度保障雙方的利益,而僱傭關係則相對限制較少。在具體案件中,應向專業法律機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