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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勞動關係中社保關係有哪些規定

勞動關係 閱讀(2.61W)

特殊勞動關係中社保關係有哪些規定

在我國特殊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沒有進行正常的勞動關係中的實際勞動者,因為種種原因例如病退、長休、保留社會關係等等型別的勞動關係。那特殊勞動關係中社保關係有哪些規定呢,下面小編就為你進行詳細的解答。

一、特殊勞動關係補交社保的時效是多久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一般情況下,補繳保險的期間根據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視企業情況而定。

二、有哪些流程

1、受理(初審):視窗受理人當場審查提交材料是否齊全,對申請材料齊全的,出具初審意見,報復核。

2、核准(審批):審批人員對材料進行稽核,作出核准決定並預錄。

三、特殊勞動關係

所稱的特殊勞動關係,是指現行勞動法律調整的標準勞動關係和民事法律調整的民事勞務關係以外的一種用工關係,其勞動者一方在用人單位從事有償勞動、接受管理,但與另一用人單位存有勞動合同關係或不符合勞動法律規定的主體條件。

用人單位使用下列人員之一的形成特殊勞動關係:

1.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係人員;

2.企業內部退養人員;

3.停薪留職人員;

4.專業勞務公司輸出人員;

5.退休人員;

6.未經批准使用的外來從業人員;

7.符合前條規定的其他人員。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形成特殊勞動關係,應當參照執行以下勞動標準:

1.工作時間規定;

2.勞動保護規定;

3.最低工資規定。

從廣義上講,生活在城市和農村的任何勞動者與任何性質的用人單位之間因從事勞動而結成的社會關係都屬於勞動關係的範疇。從狹義上講,現實經濟生活中的勞動關係是指依照國家勞動法律法規規範的。但是由於其確立過程中大多數伴隨著經濟上的相關往來,勞動關係既是一種社會關係又是一種經濟關係。 特殊勞動關係中社保關係繳納時間的長短,與勞動者者和用人單位實際的談判決定。這類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還存在勞動關係的一種情形。勞動者一定要掌握有利於自己的勞動證明,避免以後的勞動糾紛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