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現實中,往往一些企業想要逃避對勞動者的社會福利待遇等等,不與勞動者簽署勞動合同,進而無法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但我國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制定了一系列舉措來防止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傷害。下面小編就企業中員工的勞動關係怎樣證明為你做詳細的解答。
一、勞動合同中勞動關係
1、應籤而未簽訂的勞動合同;
2、以口頭協議代替的書面勞動合同;
3、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勞動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規定了勞動者的權力、義務條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兼併合同中規定了職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問題,這就有了作為事實勞動關係存在的依據;
4、勞動合同期滿沒有終止也沒有續簽而形成的事實延續的勞動關係;
5、勞動合同構成要件或者相關條款缺乏或者違法,事實上成為無效合同,但是雙方依照這一合同規定已經建立勞動關係。
二、勞動關係證明
1、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我國的相關法律也規定了可以通過工作證、社會保險、考勤表等一系列與用人單位存在的關係的相關證明來證實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這裡小編提醒大家,一定要保留好相關證明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