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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未成年工有什麼特殊保護

勞動關係 閱讀(2.29W)

我國對未成年工有什麼特殊保護

對於女職工和未成年工,我國法律中都是作出了特殊保護的,畢竟他們的情況比較特殊,若不加強對其作出保護,則很容易給他們的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損失。那我國究竟對未成年工有什麼特殊保護呢?下文中本站小編就來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我國對未成年工有什麼特殊保護

(一)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以下範圍的勞動:

1、《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接塵作業;

2、《有毒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有毒作業;

3、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處作業;

4、《冷水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冷水作業;

5、《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作業;

6、《低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低溫作業;

7、《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8、礦山井下及礦山地面採石作業;

9、森林業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業;

10、工作場所接觸放射性物質的作業;

11、有易燃易爆、化學性燒傷和熱燒傷等危險性大的作業;

12、地質勘探和資源勘探的野外作業;

13、潛水、涵洞、涵道作業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業(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14、連續負重每小時在六次以上並每次超過二十公斤,間斷負重每次超過二十五公斤的作業;

15、使用鑿岩機、搗固機、氣鎬、氣鏟、鉚釘機、電錘的作業;

16、工作中需要長時間保持低頭、彎腰、上舉、下蹲等強迫體位和動作頻率每分鐘大於五十次的流水線作業;

17、鍋爐司爐。

(二)未成年工患有某種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殘疾型)時,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以下範圍的勞動:

1、《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高處作業;

2、《低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低溫作業;

二、未成年工勞動保護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這裡講的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包括:森林伐木、歸楞及流放作業;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5米以上(含5米)有可能墜落的高度進行的作業;作業場所放射性物質超過《放射防護規定》中規定劑量的作業。除了不得采用未成年人從事礦山井下勞動外,對國家法律、法規允許招用在地面工作的已滿16週歲、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工,不得安排他們從事爆破等危險作業;同時,對末成年工的勞動時問也應加以限制,不得安排他們加班、加點和夜間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用人單位在招用未成年工時,要對其進行體格檢查,合格者方可錄用,錄用後還要定期進行體格檢查,一般一年進行一次。

即使屬於未成年工,法律方面賦予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是應當享有的,而單位不能借口是未成年工就隨便損害其合法權益,這樣的行為無疑就會構成違法,那用人單位就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至於我國對未成年工有什麼特殊保護,上文中作出了詳細介紹,如果還有不清楚的,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