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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未成年工的是 | 未成年工不能從事的工作有哪些

勞動關係 閱讀(1.67W)

屬於未成年工的是?未成年工不能從事的工作有哪些?

未成年工與童工是不同的,未成年工是合法可進行某些勞動工作的主體,而童工是禁止參與勞動工作,訂立勞動關係的,兩者的區別很簡單就是年齡,屬於未成年工的是已滿十六歲未滿十八歲,後者是未滿十六歲,由此區別也是為了更好的保護未成年人。

屬於未成年工的是已滿16週歲未滿18週歲的勞動者。是勞動法的主體,享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而童工是不滿16週歲,不能成為勞動法的主體。《勞動法》第15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我國將十六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因十六週歲以下的孩子身心尚未成熟,尚不能接受用人單位工作安排,因此我國法律禁止用人單位使用童工;如果發現使用童工的企業單位或組織,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有權進行罰款,同時企業有責任安排童工返鄉至監護人處。具體可將《禁止使用童工規定》

而16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則允許企業適當招用,此類屬於未成年工,未成年工在招用和使用時有條件限制,部分工種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具體包括十七種工種。當然,在未成年工勞動工作過程中,企業應盡的保護義務更大,相關法規要求企業及時跟蹤成年工身體狀況,安排規定體檢,進行培訓,取得勞動部門登記等各項內容,否則企業同樣要面臨處罰風險。

禁止未成年工從事的勞動範圍主要是: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以及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包括:森林代木、歸楞及流放作業,凡在墜落高速度基準面5米以上(含5米)有可能墜落高度進行作業,作業場所放射性物質超過《放射防護規定》中規定劑量的作業,其他對未成年工的發良成長有影響的作業。

根據勞動部勞部發[1994]498號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所成年工從事以下範圍的勞動:

1.《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接塵作業;

2.《有毒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高處作業;

3.《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溫作業;

4.《冷水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冷水作業;

5.《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作業;

6.《低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低溫作業;

7.《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作業;

8.礦井下及礦山地面採石作業;

9.森林業中的代木、流放及守林作業;

10.工作場所中接觸放射性及守林作業;

11.有易燃易爆、化學性燒傷和熱傷等危險性大的作業;

12.地質勘探和資源勘探的野外作業;

13.潛水、涵洞、涵道作業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業(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14.連續負重每小時在六次以上並每次超過二十公斤,間斷負重每次超過二十五公斤的作業;

15.使用鑿岩機、搗固機、氣鎬、氣鏟、鉚釘機、電錘的作業;

16.工作中需要長時間保持低頭、彎腰、上舉、下蹲等強迫體位和動作頻率每分鐘大於五十次的流水作業;

17.鍋爐司爐。

未成年工雖被法律准許能訂立合法勞動關係,從事勞動工作,但是並非所有的勞動工作都能從事,記住一切的目的都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所以有高風險、勞動力強的、高危險的工作,未成年工就不能從事,如有易燃易爆、化學性燒傷和熱傷等危險性大的作業,屬於未成年工的是已滿16週歲未滿18週歲的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