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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辭職要提前幾天通知

勞動關係 閱讀(1.53W)

試用期辭職要提前幾天通知

法律規定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而在試用期內,要是單位覺得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話,可以將其辭退。勞動者如果因為自身一些原因想要辭職的話也是可以的,只不過需要提前一點的時間通知單位。那麼試用期辭職需要提前幾天通知?請閱讀下文進行了解。

一、試用期辭職需要提前幾天

試用期辭職需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儘管試用期離職無需理由、不限形式,只要提前3天告訴單位就可以了,但最好還是做好工作移交,得到領導認可後離職比較妥當。

下面我們來詳細瞭解一下《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辭職的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勞動者雖然處於試用期,但其基本權利也應該得到保障,一些單位常常無視《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拒絕試用期員工辭職,又或者要求試用期員工和正式員工一樣提前30日提出辭職申請才解決勞動合同,這些做法都是違法的,勞動者在遭遇這種情況時,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來維護自己的利益。試用期是否有補償

二、關於試用期辭退有否補償的問題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並沒有包括試用期內解除合同的情形,因此沒過試用期是不能要求補償金的。

根據上文的介紹,我們可以知道,要是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辭職的話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單位就可以了,但如果是轉正後辭職的話,則需要提前一個月的時間通知單位。本站小編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