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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內辭職提前幾天?

勞動合同 閱讀(2W)

一、試用期內辭職提前幾天?

試用期內辭職提前幾天?

試用期內需提前3天提出辭職。具體為:

1、提前3天遞交手籤辭職報告給直接領導;

2、直接領導批准後轉交人事部,人事部轉交財務部備案;

3、試用期若交社保、公積金的,需辦理停保、公積金封存等手續,辦理結束後和離職證明等整理成離職資料;

4、交接工作完畢,公司離職流程結束,到人事部辦理離職手續,核算薪資,領取離職資料;

5、正式離職後,若有社保或公積金等手續需和離職單位人事部溝通辦理,如公積金轉移單用於公積金轉移等。

二、試用期內離職工資是怎麼結算的?

試用期辭職工資規定:

第一,在試用期辭職,公司原則上是不能扣除你工資的,除非你在職期間給公司造成了什麼財產損失,正常情況下,試用期辭職應在提前三日告知公司人事部門,工資在離職那天當面結清;

第二,在公司常規發薪之日再發放給你。

三、試用期辭職不發工資合法嗎?

公司規定試用期內辭職不計發工資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工資是勞動者提供勞動獲得的報酬,只要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就應當及時足額的支付工資。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辭職,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的實際工作天數折算工資。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0條規定,勞動者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應按照勞動者的實際工作天數支付工資。

《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這裡需注意將“隨時通知”改為“提前三日”通知了。依據《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相關規定,日工資等於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你工作了多久,按照每日工資×工作天數即可計算出你應當獲得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試用期是相互的,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發現工作不合適,可以主動離職,提前3天申請就可以了,辦理好向相關的手續就可以了,試用期間內的工資用人單位要照常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