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勞動關係>

試用期辭職申請提前幾天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關係 閱讀(5.19K)

試用期辭職申請提前幾天通知用人單位

每一個勞動者到用人單位工作都需要經過試用期,考核合格後才算正式進入這個單位。然而,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因各種方面的考慮而選擇辭職是一件非常普遍的事,因而《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在試用期提出辭職做出了一系列的規定。那麼試用期辭職申請提前幾天通知用人單位?本站網站來為您解答。

一、試用期辭職申請提前幾天通知用人單位

試用期辭職需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儘管試用期離職無需理由、不限形式,只要提前3天告訴單位就可以了,但最好還是做好工作移交,得到領導認可後離職比較妥當。

二、試用期辭職是否開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因此,在試用期內,只要勞動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並且用人單位應該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一次性付清勞動者的工資。

三、《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辭職的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勞動合同法》的頒佈保護每一個勞動者的基本權益,即使是處於試用期的勞動者,其根本權益也應該得相關的保障,用人單位不可以以任何理由為由剝奪勞動者的基本權益。在試用期期間提出辭職就要按照法律的相關規定執行,才能保證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以上便是對試用期辭職申請提前幾天通知用人單位的解答,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武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