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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離職提前幾天通知單位

勞動關係 閱讀(2.09W)

試用期離職提前幾天通知單位

無論是在試用期還是轉正之後,作為勞動者其實都是可以向單位提出離職申請的,但為了保護單位的利益,我國法律中也規定員工在離職的時候,需要提前通知單位才行。那通常在試用期離職提前幾天通知單位就可以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試用期離職提前幾天通知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提前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二、試用期員工辭職應注意什麼問題

用郵件的方式辭職是不行的,郵件通常沒有證據的作用,且郵件保留在企業的伺服器裡,離職員工不容易提取證明。

員工這時需要書面形式的辭職信,在紙質的辭職信上,需要有員工親筆簽名,辭職信一般交給直接上級或企業的人力資源部。

辭職信給了企業,員工怎麼能證明自己已經按勞動法的要求,用“書面”形式通知企業了呢?員工這時能做的,只能是在遞交書面辭職信的時候,跟企業要一個收到辭職信的回執。

如果這個不太容易辦到,那隻能用人證,人證在勞動仲裁的時候可能有用,在法庭通常效用不高,因為人證一般是企業的同事,法庭可以認為是利益相關者。

在試用期內,法律對勞動者辭職的要求不是很嚴格,此時一般只需要提前3日通知單位就行。但如果是在轉正之後,則就需要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了。而要是勞動者在試用期離職提前沒有3日,由此為單位造成的損失,也是需要進行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