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勞動關係>

簽了合同試用期辭職需要提前幾天

勞動關係 閱讀(2.55W)

簽了合同試用期辭職需要提前幾天

我國法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如果覺得自己不能勝任該工作,是可以辭職的,只是為了避免勞動者突然辭職給用人單位造成不便,因此要求必須提前通知用人單位。那麼,勞動者試用期辭職提前幾天通知了,本站小編做了解答,大家可以閱讀。

一、試用期辭職需要提前幾天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試用期並簽訂了勞動合同後,在試用期內,只要提前3天呈交書面辭職通知書就可以依法辭職,不算違約,同時可以依法拿到屬於自己的一切應得的報酬,如試用期已過則要提前30天書面提出辭職申請才行。

二、關於試用期辭退是否有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上述的規定可知,法律並沒有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辭職的補償問題,因此,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辭職,是沒有補償的。

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想要辭職,只需要提前3天告知用人單位即可,但是在辭職的時候,切記要與用人單位做好交接工作,以免給單位帶來不便。要是你還想要了解更多的相關知識,不妨來電諮詢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他們將為你答疑解惑。


伸閱讀:

試用期辭職信怎麼寫?

試用期辭職有工資嗎,試用期辭職不給工資怎麼辦

公司不批准辭職怎麼辦,試用期辭職不批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