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勞動關係>

勞動關係與加工承攬關係的區別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

勞動關係 閱讀(1.94W)

勞動關係與加工承攬關係的區別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

在勞動市場中,罪為常見的關係也即勞動關係,但是也存在著派遣、承攬等關係,不同的關係,職員的權益保障制度是存在著差異的,自然薪資待遇也是不同的。今天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的是,勞動關係與加工承攬關係的區別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的相關資訊。

加工承攬關係與事實勞動關係的區別:

我國正處於社會轉型期,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糾紛呈現出尖銳化、複雜化的傾向,尤其在個體工商戶與勞動者之間,往往由於用工程式的隨意性而引發糾紛。司法實務中,對加工承攬關係與事實勞動關係的認定容易產生混淆,應從實體與程式兩個方面來把握。

1、從法律關係上仔細鑑別

加工承攬關係與事實勞動關係的外在表現在以下幾方面容易使人產生混淆:

(1)承攬人根據定作人的要求、指示完成承攬事項;事實勞動關係中勞動者根據用人單位(個體工商戶)的業務安排完成工作事宜。

(2)承攬人以承攬成果作為代價換取定作人支付的報酬;事實勞動關係中勞動者以自身勞務的付出為前提換取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因此,表現為二者均有一方為金錢的支出者。

(3)承攬人可以再定作人要求的地點完成工作,也可以自行選擇工作地點;事實勞動關係中勞動者一般都在固定的場所提供勞動。外在表現為二者的工作場所有可能重合。

在對二者進行認定時,應從法律關係上準確把握二者的主要區別:

(1)法律地位方面:承攬人與定作人是平等的合同關係,定作人如果改變先前的定作方案,需向承攬人賠償因其擅自改變指示而給承攬人造成的損失;事實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管理與被管理、命令與服從的隸屬關係,用人單位如要調整先前的用工方案,如在法定範圍內,無需與勞動者進行平等協商。

(2)形成條件方面:承攬人與定作人只需達成合意即可成立加工承攬關係,而事實勞動關係的確立還需要經過較為正式的招聘程式,並以工作證、服務證等形式表現出來。

(3)報酬支付方面:承攬人領取定作人支付的承攬報酬時一般無需正式交接手續,事實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一般是以工資形式支付勞動者報酬,並以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等形式明確記錄。

2、從證據規則上嚴格把關

個體工商戶與勞動者之間的事實勞動關係的認定牽涉到很多相似法律概念,因此,更應謹慎對待。

(1)證明力位階方面: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的原件證明力要大於影印件、複製品的證明力,無利害關係證人證言的證明力要大於有利害關係證人證言的證明力。

(2)採證原則方面:孤證不能作為定案依據,證據材料需形成合理證據鏈。

需要從法律條文上,以及訴訟中的證據的證明力的要求承擔上來分析,一般來說,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職員的權益能得到更大限度的保障,至於被派遣的職員,其權益是受到被派遣到的公司的保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