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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關係和勞動關係的區別體現在那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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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關係和勞動關係的區別體現在那些方面?

承攬合同與勞動關係一樣,都是在勞動市場上較為常見的一種關係,在建立此種關係之後,雙方當事人的行為都會受到限制,在受到不同的關係的侵害之後,可以得到的救濟是不同的,故而需要理解承攬關係和勞動關係的區別體現在那些方面。

一、承攬關係和勞動關係的區別體現在那些方面?

1、從法律關係上仔細鑑別。加工承攬關係與事實勞動關係的外在表現在以下幾方面容易使人產生混淆:

(1)承攬人根據定作人的要求、指示完成承攬事項;事實勞動關係中勞動者根據用人單位(個體工商戶)的業務安排完成工作事宜。

(2)承攬人以承攬成果作為代價換取定作人支付的報酬;事實勞動關係中勞動者以自身勞務的付出為前提換取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因此,表現為二者均有一方為金錢的支出者。

(3)承攬人可以再定作人要求的地點完成工作,也可以自行選擇工作地點;事實勞動關係中勞動者一般都在固定的場所提供勞動。外在表現為二者的工作場所有可能重合。

在對二者進行認定時,應從法律關係上準確把握二者的主要區別:

(1)法律地位方面:承攬人與定作人是平等的合同關係,定作人如果改變先前的定作方案,需向承攬人賠償因其擅自改變指示而給承攬人造成的損失;事實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管理與被管理、命令與服從的隸屬關係,用人單位如要調整先前的用工方案,如在法定範圍內,無需與勞動者進行平等協商。

(2)形成條件方面:承攬人與定作人只需達成合意即可成立加工承攬關係,而事實勞動關係的確立還需要經過較為正式的招聘程式,並以工作證、服務證等形式表現出來。

(3)報酬支付方面:承攬人領取定作人支付的承攬報酬時一般無需正式交接手續,事實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一般是以工資形式支付勞動者報酬,並以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等形式明確記錄。

2、從證據規則上嚴格把關。個體工商戶與勞動者之間的事實勞動關係的認定牽涉到很多相似法律概念,因此,更應謹慎對待。

(1)證明力位階方面: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的原件證明力要大於影印件、複製品的證明力,無利害關係證人證言的證明力要大於有利害關係證人證言的證明力。

(2)採證原則方面:孤證不能作為定案依據,證據材料需形成合理證據鏈。

二、全日制與非全日制勞動關係的區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種靈活的用工形式,與全日制用工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工作時間不同:

標準的全日制用工實行每天工作不超過八小時,每週不超過四十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非全日制用工一般為每天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小時。

2、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全日制用工,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非全日制用工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不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職工的勞動權利以及用人單位對職工的要求,可以口頭約定。

3、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關係可以隨時終止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的,除一些特別情況外,用人單位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而非全日制用工則沒有明確的規定。

4、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只繳納工傷保險

按目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單位必須繳納各種社會保險費用。但是,作為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單位必須為其繳納工傷保險,除工傷保險外的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則不是必須為勞動者繳納的。

5、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時計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超過十五日:

按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全日制用工應當按月以貨幣形式定時向勞動者支付工資。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單位也必須以貨幣形式向勞動者定時支付工資,但是,支付工資的週期比全日制用工短即每半月至少支付一次。

另外,非全日制用工約定試用期無效 。

無論是何種關係,勞動者的權益在受到侵害之後,都可以請求得到司法救濟,司法機關在受理案件之後,也需要按照既定的原則、流程的規定的,審理案件。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