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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是如何定義職業病

勞動保障 閱讀(2.86W)

一、在我國是如何定義職業病

在我國是如何定義職業病

職業病診斷是醫師根據職業危害因素對患者身體的損害程度,按照國家制訂的職業病診斷標準作出的診斷,是一種憑著醫生的主觀判斷做出的結果,那麼,就有可能出現誤診、錯診的問題。當對職業病的診斷有異議時,作為當事人(患者或用人單位),可以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30天內,向做出診斷的醫療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鑑定。而且《職業病防治法》還規定,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在15天內,向省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鑑定。省級鑑定結論為最終鑑定。國家衛生部門不設職業病鑑定機構,不受理職業病的鑑定申請。

為使能順利辦理申請職業病鑑定,請記得攜帶已領取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患者的身份證影印件、職業史和既往史、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等資料。這些資料是職業病鑑定過程中專家需要查閱的資料。

二、職業病的待遇

職業病患者的待遇,根據其職業病診斷證明和勞動能力喪失的程度按國家現行規定確定。

職工被確診患有職業病後,其所在單位應根據職業病診斷機構(診斷組)的意見,安排其醫治或療養。在醫治或療養後被確認不宜繼續從事原有害作業或工作的,應在確認之日起的兩個月內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另行安排工作;對於因工作需要暫不能調離的生產、工作的技術骨幹,調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半年。

從事有害作業的職工,因按規定接受職業性健康檢查所佔用的生產、工作時間,應按正常出勤處理,不論其最後是否診斷為職業病,在此期間可享受職業病待遇。

三、職業病規定具備的條件

要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所規定的職業病防治法,必須具備四個條件:

1、患病主體是企業、事業單位或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

2、必須是在從事職業活動的過程中產生的;

3、必須是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須是國家公佈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所列的職業病。四個條件缺一不可。

因為許多勞動者都從事高危險職業,他們對於職業病定義、職業病防治都不懂,所以患上職業病會毫不知情,而職業病在我國越來越常見,越來越危害人體的健康,所以勞動者們因該嚴加防範,因為這會給自己的健康帶來很大的損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