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家事糾紛>

在我國婚前隱瞞病情如何賠償呢

家事糾紛 閱讀(2.17W)

一、在我國婚前隱瞞病情如何賠償呢?

在我國婚前隱瞞病情如何賠償呢

1、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結婚,如果已經結婚,應被視為無效婚姻。

2、首先隱瞞病情要區分是否是婚姻法上禁止結婚的病情。我國不認可欺詐婚姻,所以如果是普通病假,婚姻關係是不會無效的。但如果是婚姻法上不應當結婚的病情,且婚後尚未治癒,那麼這個婚姻自始無效,可以起訴法院要求確認無效。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4、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二、無效婚姻的審判實踐

1、婚姻無效制度是一種救濟制度,其中被宣告為無效的婚姻關係在形式上已成立,不過是當事人及其利害關係人針對婚姻關係是否有效成立提出了質疑,規定的四種類型的婚姻無效原因是指當事人違反了結婚的實質要件,而對於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屬於當然無效。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四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無效婚姻案件,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對婚姻效力的認定和其他糾紛的處理分別製作裁判文書。

3、在審理因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時涉及財產處理的,應當准許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對原有配偶而重婚的一方,不得以協議方式將財產轉移給另一方,已達成協議將財產轉移給另一方的,應確認為無效,以確保合法配偶的財產權益。

4、一方或者雙方未達婚齡結婚,一方要求解除同居關係起訴至法院時雙方均達婚齡的,法院可以調解和好,經調解和好的,法院應責令雙方在法定審限內補辦結婚登記,然後法院送達調解書,經調解無效的,應當依法判決解除同居關係。

5、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關係分別受理了離婚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的,對於離婚案件的審理,應當待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後進行。

6、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的規定: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在我國婚前是需要二人前往當地指定醫院做婚前檢查的,如果存在婚前隱瞞病情,一旦查出是禁止結婚的病例,那此婚姻會被認定為無效婚姻或撤銷婚姻,二人的財產由當事人自行處理。無效婚姻制度的推出被稱為以重救濟制度,這樣對當事人以及其後代是一種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