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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職業病鑑定程式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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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教師職業,還是民警等崗位,在工作過程中受傷的情形是比較常見的,職員在受傷之後,可以向制定的單位提出司法救濟的請求,但是首要前提是先做工傷鑑定,若教師被鑑定為職業病的,則可以按照教師職業病鑑定賠償得到規定,請求得到賠償金。

教師職業病鑑定程式是如何規定的?

一、教師職業病鑑定程式:

1、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做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鑑定。

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鑑定。

2、當事人申請職業病診斷鑑定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職業病診斷鑑定申請書;

(二)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材料;

(四)其他有關資料。

3、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原鑑定機構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鑑定。

4、省級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為最終鑑定。

5、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由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職業病診斷鑑定辦事機構應當在受理鑑定之日起60日內組織鑑定。

6、職業病鑑定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二、職業病防治法的法律責任

第七十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停建、關閉: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或者未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或者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稽核同意,開工建設的;

(二)建設專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三)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專案,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或者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沒有存檔的;

(二)未採取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三)未按照規定公佈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的;

(四)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或者未對勞動者個人職業病防護採取指導、督促措施的;

(五)國內首次使用或者首次進口與職業病危害有關的化學材料,未按照規定報送毒性鑑定資料以及經有關部門登記註冊或者批准進口的檔案的。

第七十二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專案的;

(二)未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或者監測系統不能正常監測的;

(三)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的;

(四)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的;

(五)未依照本法規定在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影印件的。

第七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關閉:

(一)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

(二)未提供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或者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

(三)對職業病防護裝置、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未按照規定進行維護、檢修、檢測,或者不能保持正常執行、使用狀態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的;

(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未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的;

(六)未按照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治的;

(七)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未立即採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八)未按照規定在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設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

(九)拒絕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的;

(十)隱瞞、偽造、篡改、毀損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等相關資料,或者拒不提供職業病診斷、鑑定所需資料的;

(十一)未按照規定承擔職業病診斷、鑑定費用和職業病病人的醫療、生活保障費用的。

第七十四條 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裝置、材料,未按照規定提供中文說明書或者設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 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弄虛作假的,並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並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關閉:

(一)隱瞞技術、工藝、裝置、材料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而採用的;

(二)隱瞞本單位職業衛生真實情況的;

(三)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放射工作場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

(四)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裝置或者材料的;

(五)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職業病防護裝置或者應急救援設施的;

(七)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

(八)違章指揮和強令勞動者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

第七十七條 生產、經營或者進口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裝置或者材料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七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已經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關閉,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 未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認可擅自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或者醫療衛生機構未經批准擅自從事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第八十一條 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和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認可或者批准機關取消其相應的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資質認可或者批准範圍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或者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

(二)不按照本法規定履行法定職責的;

(三)出具虛假證明檔案的。

第八十二條 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收受職業病診斷爭議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其擔任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資格,並從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設立的專家庫中予以除名。

第八十三條 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不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和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級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虛報、瞞報的,對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有關部門擅自批准建設專案或者發放施工許可的,對該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監察機關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記過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八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職業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職責,本行政區域出現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處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並沒有太大的差異,具體應該依照的怎樣的程式,是根據職員的傷情來確定的。一旦確定了傷情,職員就可以按照既定的法律的規定,向單位,提出經濟型賠償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