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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如何與精神病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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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進行離婚訴訟,需要為其設定訴訟代理人,對已設定監護人的,應由監護人代理訴訟,未設監護人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指定監護人代理訴訟。

在我國如何與精神病起訴離婚?

配偶提出離婚訴訟,其監護人只能是其父母,代理其參加訴訟。其次,離婚訴訟屬於身份關係的訴訟,必須由離婚當事人表明是否願意離婚,訴訟代理人無權表示離與不離這種意見,因此,這類案件應由人民法院裁決,以判決的形式結案。

在審查精神病人的離婚訴訟時,應注意遵循以下的原則:既要保障離婚自由,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要有利於患者的治療和生活上的安排。如果原來夫妻感情較好,結婚多年,生有子女的,應儘量做調解和好的工作,指出夫妻雙方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以不離為宜。

一方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久治不愈,或者婚前明知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有精神病且久治不愈的,在安排好患者的生活、醫療、監護的問題後可准予離婚。

(一)精神病的認定

審理精神病患者離婚案件,首先要確認案件當事人是否確實患有精神病。根據醫學定義,精神病是由於視丘、大腦功能紊亂及病變而發生的感覺、記憶、思維、感情、行為等方面表現異常的病。

其具體表現多種多樣,有的意識完全喪失,有的是間歇性的。由於當事人的親屬大多沒有精神病學常識,因此不能僅憑想當然的一般觀察作為確定為精神病的依據。

(二)司法程式的適用

精神病患者離婚案件在實體處理之前必須程式合法。具體包括以下兩方面:

一是精神病患者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故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進行離婚訴訟,需要為其設定訴訟代理人。

二是鑑定程式是否有必要。認定精神病人的行為能力,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司法精神病學鑑定或者參照醫院診斷、鑑定確認。在不具備診斷、鑑定條件的情況下,也可以參照群眾公認的當事人的精神狀態認定,但應以利害關係人沒有異議為限。”另外,由於鑑定費用較高,從司法為民的角度看,法官應靈活掌握是否有必要啟動鑑定程式。

在我國的離婚訴訟以及相關的民事行為能力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中,對於精神病離婚的,法官可在與當事人的談話過程中,通過觀察掌握其思維能力和言談表現,初步確認其是否患有精神病,當其精神病影響案件定性時,人民法院一般會委託司法精神病鑑定機構進行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