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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職業病鑑定辦法誰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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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由於工作原因患上疾病後,應首先向當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申請進行職業病診斷,經診斷確定為職業病後,職工就可以按照相關規定申請工傷賠償,如果患病職工對於職業病診斷機構出具的診斷結論存在異議的,可以向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申請職業病鑑定,那麼,職業病鑑定辦法誰制定的呢?

我國職業病鑑定辦法誰制定的?

一、我國職業病鑑定辦法的制定部門

在我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衛生部)負責制定有關職業病的診斷標準和職業病的診斷、鑑定辦法;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和衛生行政部門(衛生部)共同制定職業病傷殘等級的鑑定辦法。

二、職業病鑑定的相關要點

根據國家職業病診斷和鑑定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機構作出的職業病診斷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職業病診斷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鑑定。

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鑑定。

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鑑定組織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鑑定。

職業病鑑定實行兩級鑑定制,省級職業病鑑定結論為最終鑑定。

第三十七條 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指定辦事機構,具體承擔職業病鑑定的組織和日常性工作。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的職責是:

(一)接受當事人申請;

(二)組織當事人或者接受當事人委託抽取職業病鑑定專家;

(三)組織職業病鑑定會議,負責會議記錄、職業病鑑定相關文書的收發及其他事務性工作;

(四)建立並管理職業病鑑定檔案;

(五)承擔衛生行政部門委託的有關職業病鑑定的其他工作。

職業病診斷機構不能作為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

第三十八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佈本行政區域內依法承擔職業病鑑定工作的辦事機構的名稱、工作時間、地點和鑑定工作程式。

第三十九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設立職業病鑑定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並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及時調整其成員。專家庫可以按照專業類別進行分組。

第四十條專家庫應當以取得各類職業病診斷資格的醫師為主要成員,吸收臨床相關學科、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等相關專業的專家組成。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

(二)具有相關專業的高階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熟悉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職業病診斷標準;

(四)身體健康,能夠勝任職業病鑑定工作。

第四十一條 參加職業病鑑定的專家,應當由申請鑑定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委託的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從專家庫中按照專業類別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抽取的專家組成職業病鑑定專家組(以下簡稱專家組)。

經當事人同意,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可以根據鑑定需要聘請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的相關專業專家作為專家組成員,並有表決權。

第四十二條 專家組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相關專業職業病診斷醫師應當為本次專家人數的半數以上。疑難病例應當增加專家組人數,充分聽取意見。專家組設組長一名,由專家組成員推舉產生。

職業病鑑定會議由專家組組長主持。

綜上所述,關於職業病鑑定辦法誰制定的問題,要區分職業病診斷鑑定和職業病傷殘等級鑑定兩個辦法,其中,職業病診斷鑑定辦法由衛生部作為國家衛生行政管理最高機構制定公佈,而職業病傷殘等級鑑定辦法由衛生部和作為國家勞動保障最高行政機構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共同制定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