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工資福利>

勞動者在什麼時候可主張雙倍工資

工資福利 閱讀(2.72W)

勞動者在什麼時候可主張雙倍工資

由於勞動者與用人之間地位的懸殊,我國《勞動法》等相關的法律制定的條文多數傾向與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其中就包括了雙倍工資的問題。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在什麼時候可主張雙倍工資呢?對此,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大家做詳細解答。

一、勞動者在什麼時候可主張雙倍工資

1、《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

雙倍工資的前提:用人單位的原因未籤合同超過一個月的部分;

雙倍工資最高:可得11個月。

二、勞動者主張雙倍工資的時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3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勞動者入職滿一年,此後的雙倍工資就不會得到支援。勞動者可以主張的期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最多11個月。

雙倍工資中屬於雙方約定的勞動報酬的部分,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應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第2至第4款的規定,而對雙方約定的勞動報酬以外屬於法定責任的部分,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應適應《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第1款至第3款的規定,即從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第二個月起按月分別計算仲裁時效。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雙倍工資是懲罰性的民事賠償金,適用於一般仲裁時效,時效為一年。

實踐中,如果您遇到可主張雙倍工資的情況,要注意及時向用人單位主張權益,也就是向用人單位主張雙倍工資。如果單位拒絕了您的主張,您可以準備好相關的證據資料,向有關勞動仲裁申請勞動仲裁。如果您不知道需要準備哪些證據,建議您諮詢勞動爭議方面的專家律師,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