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仲裁>

主張雙倍工資的仲裁時效

仲裁 閱讀(5.09K)
主張雙倍工資的仲裁時效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雙倍工資仲裁時效有多長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並一直未補訂的,應自用工之日滿1個月的次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仲裁時效一年期間的限制。但是,所謂勞動報酬,是指勞動者因提供勞動而從用人單位應得的收入,體現的是按勞取酬原則,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二倍工資,是為了切實保障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對用工後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或者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採取的懲罰性措施,究其性質不同於勞動報酬,因此,不能適用拖欠勞動報酬仲裁時效的規定,即二倍工資的仲裁時效應自用工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或者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計算,期間為一年。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係的強制性要求,並且《勞動合同法》已考慮客觀情況給予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寬限期。因此,為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當強呼叫人單位必須在一個月的寬限期內積極主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否則,則要面對支付二倍工資的懲罰。勞動者在請求單位支付二倍工資時,也應注意一年的勞動仲裁的時效,以免因超過時效而喪失勝訴權。

通過上文的介紹,您應該已經知道,在用人單位違反法律的相關規定時,需要向員工支付雙倍工資,這是法律對員工的補償,也是對一人單位的懲罰。但是,在實踐中,向單位要這雙倍工資往往是比較困難的,因此建議您遇到此類糾紛時,最好是先諮詢下專業的律師,維護您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