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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什麼時候可以主張雙倍工資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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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什麼時候可以主張雙倍工資賠償

勞動法規定雙倍工資是對勞動者合法權益保護的體現,在某些用人單位侵害了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依法向用人單位主張雙倍工資。具體來講,勞動者什麼時候可以主張雙倍工資賠償呢?是不是隻要用人單位沒有按照法律規定與勞動者及時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就可以呢?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勞動者什麼時候可以主張雙倍工資賠償

通常情況下,一提到雙倍工資,勞動者的認識比較強烈的就是“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主張雙倍工資”,實際上,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雙倍工資只是一種可以主張雙倍工資的情形,勞動者經常忽略的是另外一種情形,即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對於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主張雙倍工資的情形,在適用上存在一定的限制,如最多隻能主張十一個月的雙倍工資,而且實踐中存在較大爭議的是雙倍工資可能會涉及時效問題。

但對後一種情形來說,首先,在時效上,只要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事實一直存在,就不會存在時效的問題;而且主張的時間從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起算,也不存在最多可以主張多少個月的時間限制。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主張雙倍工資的時效是多久

我們在實踐中,經常聽到雙倍工資是否有時效的限制,1年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是否還可以要求。我們說根據法律規定,時效的起算時間是從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時間開始計算,時間為1年。

當然我們在一些仲裁委,特別是一些遠郊區的仲裁委的裁決書中,有時會看到有時效的裁定,我們說是適用法律不當,勞動者應該堅持起訴或者上訴的。

由於雙倍工資是法律規定的一種懲罰性賠償,並不是勞動者的勞動所得即勞動報酬,那麼就不應該適用工資的仲裁時效即從勞動關係解除時開始計算,有些地方支援雙倍工資從雙倍工資主張權產生之後就開始計算仲裁時效,因此雙倍工資不及時主張有可能超過仲裁時效。

實踐中,如果用人單位在聘用您時沒有與您簽訂勞動合同,在建立勞動關係後的一年內,您都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雙倍工資賠償。如果單位拒絕,那麼您可以就此申請勞動仲裁來依法維權。不過要注意一點,就是因為沒有按照法律規定而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時候,勞動者向單位主張雙倍工資賠償的,往往是從建立用工關係的第二個月開始計算。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