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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倍工資支付多久 | 可以主張支付雙倍工資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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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倍工資支付多久,可以主張支付雙倍工資多長時間

《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對雙倍工資做出了詳細的規定。主要是在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時的規定。那麼,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一般雙倍工資支付多久呢?具體內容,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雙倍工資支付多久

雙倍工資最多可支付11個月,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勞動合同的前一日。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都應支付雙倍工資,滿一年的當日就變成了已經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雙倍工資仲裁時效有多長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並一直未補訂的,應自用工之日滿1個月的次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仲裁時效一年期間的限制。但是,所謂勞動報酬,是指勞動者因提供勞動而從用人單位應得的收入,體現的是按勞取酬原則,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二倍工資,是為了切實保障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對用工後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或者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採取的懲罰性措施,究其性質不同於勞動報酬,因此,不能適用拖欠勞動報酬仲裁時效的規定,即二倍工資的仲裁時效應自用工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或者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計算,期間為一年。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係的強制性要求,並且《勞動合同法》已考慮客觀情況給予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寬限期。因此,為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當強呼叫人單位必須在一個月的寬限期內積極主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否則,則要面對支付二倍工資的懲罰。勞動者在請求單位支付二倍工資時,也應注意一年的勞動仲裁的時效,以免因超過時效而喪失勝訴權。

通過上文的介紹,您應該已經知道,在用人單位違反法律的相關規定時,需要向員工支付雙倍工資,這是法律對員工的補償,也是對單位的懲罰。而實際上,雙倍工資支付多久呢,法律中規定的最長為11個月。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茂名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