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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工傷認定的原因有哪些?

工傷認定 閱讀(2.5W)

撤銷工傷認定的原因有哪些?

一、撤銷工傷認定的原因有哪些?

對於還未得出認定結果的工傷認定申請,可以由申請人(用人單位或個人)向勞動局提交撤回工傷認定的申請,從而終止勞動局的工傷認定程式。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認定程式是由用人單位或職工個人的申請而啟動的,勞動局不主動進行工傷認定,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如果雙方已經就工傷待遇事宜協商一致,可以向勞動局撤回要求認定工傷的申請。

二、需要注意的事項

在工傷認定委員會做出工傷認定決定書之後,應區分用人單位或是勞動者對工傷認定決定書提起行政複議。在勞動者對工傷認定決定書提起復議的情況下,一般是工傷認定委員會並未對勞動者所受傷害做出予以工傷認定的決定,工傷認定決定不停止執行,除非工傷認定書被有權機關予以撤銷或是中止執行。而在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決定書提起復議的情況下,一般是工傷認定委員會對勞動者所受事故傷害做出了工傷認定的決定,並且用人單位並未繳納工傷保險費,這是我們在此著重討論的問題,也是工傷職工維權過程中對勞動者極為不利的環節。用人單位在法定期間內,依法提起了行政複議,並不影響工傷職工,依工傷認定決定書向勞動能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但在工傷職工依勞動能力鑑定結論與用人單位商談工傷保險待遇不成的情況下,而進入勞動仲裁的程式後,則對工傷職工的維權帶來極大的不利。

依據我國行政複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在行政行為未經有權機關撤銷和中止之前,不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因此在用人單位提起行政複議之後,即使走完行政複議的程式而進行政訴訟,也不應影響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的勞動仲裁的審理以及之後可能發生的訴訟、執行。但在司法實踐中,當案件進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委員會卻往往會中止本案的審理,待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審理終結,再根據案件確定的結果,確定是案件否繼續審理。

關於進行工傷認定的申請我們在之前的文章中已經介紹過,相信大家還略知一二。如果在鑑定結果沒有出來之前,可以由勞動者或勞動者所在單位的工作人員進行代理申請工傷認定的撤銷。畢竟申請認定的過程需要一定的時間,如果雙方就賠償金私下達成一致,可以大大縮短辦事效率,不失為一種好的解決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