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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工傷認定原則有哪些?

工傷認定 閱讀(1.24W)

我國工傷認定原則有哪些?

在人們日常工作的時間和過程中,因為發生意外或職業病導致人身受到損害,需要工傷保險獲得幫助補償,就要用人單位和受傷員工及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進行工傷認定申請,對此我們首先要了解我國法律中工傷認定原則有哪些?

一、工傷認定原則

工傷認定原則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的法律準則。在認定工傷時應遵循以下十個原則:

1、無責任補償(無過失補償)原則

2、國家立法、強制實施原則

3、風險分擔、互助互濟原則

4、個人不繳費原則

5、區別因工與非因工原則

6、經濟賠償與事故預防、防治相結合原則

7、一次性補償與長期補償相結合原則

8、確定傷殘和職業病等級原則

9、區別直接經濟損失與間接經濟損失原則

10、集中管理原則。

二、工傷認定依據

根據我國2011年1月1日實行的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一般包括因工傷亡事故和職業病,《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

6、職工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的,亦可認定為工傷。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這是一條法律上的兜底條款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同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工緻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因故意犯罪;

2、醉酒導致傷亡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本站的小編已經在上文中作了相關介紹,要想獲取工傷保險,申報工傷認定的用人單位和個人即受傷員工及其直系親屬在進行申請工傷認定時,除了瞭解我國最新頒佈的工傷認定範圍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