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工傷認定>

撤銷工傷認定決定書的條件有哪些

工傷認定 閱讀(2.52W)

撤銷工傷認定決定書的條件有哪些

在現實社會中,工傷的發生肯定會涉及工傷的認定,只要工傷認定決定出來之後,工傷認定書是可以撤銷,對於撤銷的條件較少,只有倆種,一是申請人主動要求撤銷認定,二是行政部門認為認定不合理,無論何種規定對於當事人權益的維護都有著積極的意義。

工傷認定決定書是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因此想要獲取認定書,應當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工傷認定更多的是涉及到行政裁決的內容,即做為行政主體的工傷認定委員會居中,依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所提交的證據以及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做出認定或不予認定為工傷的決定。這就決定了工傷認定在司法實踐中的複雜性。在司法實踐中,工傷認定決定書做出之後,在法定期間內申請複議或之後可能發生的行政起訴,在這樣的情形下,該工傷認定決定書是否停止執行,才是探討工傷認定決定書法律效力的意義所在。要明確工傷認定決定書的法律效力,應首先明確行政行為的法律效力。

一、行政行為的效力內容 行政行為通過必要的公示方式,一經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行政行為的效力內容概括而言,一般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即公定力、確定力和執行力。 行政行為的公定力,指行政行為一經做出,除非有重大、明顯的瑕疵情形,即被推定為合法而要求所有機關、組織和個人予以尊重的一種法律效力。行政行為在經由法定程式由法定機關使之生效之前,都應被推定為合法有效,而在事實上是否合法有效,在所不問。此是出於對行政主體地位與作用的信任和尊重進而穩定法的安定性的考慮。 行政行為的確定力,是指已生效的行政行為對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變的法律效力。即行政主體不得任意改變已確定的行政行為,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也包括行政相對人不得任意請求改變已生效的法律行為,否則其請求將被視為無效請求,而不予以受理。 行政行為的執行力,是指已生效的行政行為要求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對其內容予以實現的法律效力。執行力是對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雙方的一種法律效力,雙方主體都具有實現行政行為內容的權利義務。執行力是實現行政行為內容的效力,其實現方式包括自行履行和強制履行。

二、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 工傷認定決定書系做為行政主體的工傷認定委員會依職權對所受傷害職工做出的,予以認定或不予以認定為工傷的具體行政行為,其一經做出,通過送達給行政相對人,就具有行政行為所包括的效力內容,即公定力、確定力和執行力。其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撤銷,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均應遵守、執行。 同時我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一條: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四)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體行政朽為的執行:

(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 因此在行政行為做出之後,非經法定機關撤銷或中止執行,行政行為並不停止執行。

三、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情況 在工傷認定委員會做出工傷認定決定書之後,應區分用人單位或是勞動者對工傷認定決定書提起行政複議。在勞動者對工傷認定決定書提起復議的情況下,一般是工傷認定委員會並未對勞動者所受傷害做出予以工傷認定的決定,工傷認定決定不停止執行,除非工傷認定書被有權機關予以撤銷

對於這類問題的解決,關鍵就是自己得依據有關的法律規定進行程式的辦理,只要申請人根據有關的規定寫出一份對工傷認定決定通知書進行復議的申請書,仔細陳述申請複議的理由,只要理由是合理充分的,則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即可撤銷工傷認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