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X,男,1968年03月06日出生,漢族,職業不詳,現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縣。
委託訴訟代理人:劉X,內蒙古原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安徽省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XX。
法定代表人:石XX,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鍾X,吉林XX律師。
被告:赤峰XX公司,住所地赤峰市西XX。
法定代表人:齊界,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李豔紅,內蒙古紅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周XX與被告安徽省XX公司、赤峰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原告周XX於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周XX申請撤訴,不損害國家、集體及他人的合法權益,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周XX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4692元(原告已預交),予以退回;郵寄送達費6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負擔。
審 判 長 楊寧寧
人民陪審員 李豔美
人民陪審員 宋文傑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張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