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訴被告)重慶XX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渝北區加州城XX,組織機構程式碼:753XXXX5332-6。
法定代表人封X,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張小山,重慶XX律師。
委託代理人何XX,重慶XX律師。
被告(反訴原告)重慶XX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渝北區龍溪街道龍山路66﹟武警重慶總隊招待所208號房,組織機構程式碼:673XXXX8106-3。
法定代表人彭X,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王XX,重慶XX律師。
委託代理人吉XX,重慶XX律師。
原告(反訴被告)重慶XX公司與被告(反訴原告)重慶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在審理過程中,原告(反訴被告)重慶XX公司於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被告(反訴原告)重慶XX公司於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反訴被告)重慶XX公司申請撤回起訴和被告(反訴原告)重慶XX公司申請撤回起訴均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本院應予准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反訴被告)重慶XX公司撤回對被告(反訴原告)重慶XX公司的起訴。
准許被告(反訴原告)重慶XX公司撤回對原告(反訴被告)重慶XX公司的起訴。
本案本訴案件受理費45690元,減半收取22845元,由原告(反訴被告)重慶XX公司承擔。
本案反訴案件受理費7143元,由被告(反訴原告)重慶XX公司承擔。
審判長楊瓊
人民陪審員胡志惠
人民陪審員江XX
二O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書記員陸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