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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XX公司與北京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的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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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裁 定 書

黑龍江省XX公司與北京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的民事裁定書

(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569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黑龍江省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X,該公司經理。

委託代理人:姚XX,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北京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XX,該公司經理。

委託代理人:鄭XX,黑龍江XX律師。

委託代理人:劉珊,黑龍江XX律師。

再審申請人黑龍江省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北京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哈民二民終字第61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再審申請人XX公司申請再審稱:其與XX公司簽訂的《地面輻射採暖工程承包合同》及補充協議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第七條約定:”承包形式為包工包料,建築面積每平方米44元(含系統焊接鋼管與管徑大於DN150-300mm二次管網及室內PR-T系統),每平方米單價構成為鎖閉閥至室內部分PR-T管安裝每平方米25元,管井內DN100以內垂直鋼管焊接每平方米10元,DN125、150、200、250、300二次網焊接每平方米9元,另加A9、B1、A12三棟管井焊管605289.90元”。該條款明確約定案涉工程價格由三個部分組成,XX公司施工的地下一層僅進行了二次管網工程施工,故應按照合同約定9元/平方米計算,其中地下二層XX公司未進行施工不應計算,原判決均按照44元/平方米進行工程款,多計算工程款XXX.42元屬錯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再審。

本院認為,案涉工程地下一層僅需二次管網安裝,地下二層部分不存在施工專案,XX公司與XX公司對此均明知。2010年6月30日,XX公司與XX公司簽訂的《補充協議》中約定:建築面積執行2010年定額,計算面積包括A區和B區地下一、二層,±0.00以上部分(含冷、暖陽臺,頂層裝置機房面積)。2011年3月22日,雙方再次簽訂《補充協議》一份,該協議第二條約定”2010年6月28日正式籤合同前,經曹X、倪X與建設單位技術負責人共同認定:建築面積計算包括地下一、二層,地上冷、暖陽臺,頂層裝置機房面積”。上述兩份補充協議均確定XX公司與XX公司對地下一、二層施工面積系按照建築面積計算,雙方在《地面輻射採暖工程承包合同》約定建築面積為44元/平方米,並未對地下一、二層單獨約定價格,可以認定地下一、二層部分以建築面積44元/平方米計算工程款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現XX公司主張地下一層部分以9元/平方米給付工程款缺乏事實依據,故原判決認定並無不當,XX公司的再審事由不能成立。

綜上,XX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黑龍江省XX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劉東興

代理審判員  陳春雷

代理審判員  趙洪波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董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