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黃XX,女,1974年9月14日出生,漢族,務農,住重慶市合川區。
委託代理人徐XX,重慶市合川區雲門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
被告重慶XX公司,住所地重慶市合川區南XX,組織機構程式碼688XXXX2007-4。
法定代表人秦XX,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秦秀亮,重慶XX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黃XX與被告重慶XX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中,原告於2015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黃XX在本案訴訟期間申請撤訴,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自己訴訟權利的處分,原告黃XX提出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的撤訴條件。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黃XX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元,由原告黃XX負擔。
審判員尹曉華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張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