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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違法發放貸款罪借貸合同有效嗎?

經濟犯罪辯護 閱讀(1.48W)

一、涉嫌違法發放貸款罪借貸合同有效嗎?

涉嫌違法發放貸款罪借貸合同有效嗎?

涉嫌違法發放貸款罪借貸合同有效,本罪經過最多十五年不再追訴。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二、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一)個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刑法第186條第2款、第3款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罪立案標準的第1項規定,“個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究。

所謂違法發放貸款,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向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的行為。

本罪立案標準的第2項規定,“單位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究。

在生活中,不管是民事主體個人還是用人單位,在遇到資金短缺等情形時,都是可以向銀行借貸的,銀行在發放貸款之前,一定需要稽核是否確實滿足貸款的條件,若是其不滿足條件就發放貸款,此時就會構成違法放貸罪,銀行職員是會受到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