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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進行勞動能力鑑定需要哪些材料

工傷鑑定 閱讀(1.03W)

申請進行勞動能力鑑定需要哪些材料

現如今,無論申請辦理什麼樣的事情,此時肯定都是需要當事人提供相應的材料的,在申請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的時候也不例外。但實踐中,具體申請的事項不同,需要提供的材料也不一樣。那到底申請進行勞動能力鑑定需要哪些材料?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申請進行勞動能力鑑定需要哪些材料

1、勞動行政部門做出的工傷認定通知書;

2、傷病職工身份證(影印件)、照片;

3、傷病職工完整連續的原始病歷、診斷證明、理化檢驗報告等材料;

4、《工傷職業病鑑定申請書》或《勞動能力鑑定申請書》;

5、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進行勞動能力鑑定,還需提供被鑑定人與職工之間直系親屬的有效證明;

6、勞動能力鑑定機構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如何鑑定勞動能力

1、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2、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10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3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4、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5、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6、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當事人在申請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的時候,最好能夠事先了解清楚,具體應該怎麼來申請,而又需要自己提供哪些材料。這樣才能比較順利的進行鑑定,不過要是對鑑定結果不服的話,那麼最好也及時的申請進行重新鑑定,不然對自身的利益會有所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