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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溫補貼和防暑降溫費有何區別?

高溫補貼 閱讀(3.33W)

夏天戶外工作環境氣溫高,高強度工作的職工中暑的概率比較高。為此,企業應該採取多種措施保障職工的身體健康。按照有關規定,企業要給職工發一筆高溫補貼。實際操作中,很多企業除了發高溫補貼外,還會發一筆防暑降溫費。那麼高溫補貼和防暑降溫費有何區別?下面我們一起看看小編是怎麼說的。

高溫補貼和防暑降溫費有何區別?

一、高溫補貼和防暑降溫費有何區別?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同時第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

由此可知,二者的適用物件不同,高溫津貼只適用於在露天氣溫大於35℃、室內氣溫不低於33℃環境下工作的職工,防暑降溫費適用的是夏季在崗的所有職工,對工作環境是否高溫無特別要求。領取了防暑降溫費的職工若符合條件,仍可領取高溫津貼。

二者的發放方式也不同,高溫津貼納入工資總額,且不得用防暑降溫飲料充抵,單位在發放工資時須將高溫津貼單獨列項明示,杜絕了逃避或拖欠的行為,而防暑降溫費可以以現金髮放,也可以以實物形式發放,並不計入工資總額。

二、單位不支付高溫補貼怎麼辦?

如果職工和用人單位對是否應發放高溫津貼存爭議,則可申請勞動仲裁,同時“誰主張誰舉證”。另據《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 定未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補發;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高溫津貼發放雙方存在勞動爭議的,也可以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式解決。

由此可見,儘管高溫補貼和防暑降溫費都是企業在高溫天氣發放的,但是二者有本質區別。高溫補貼是強制行為,企業必須按照規定發放,並且不得以實物代替,要計入職工的工資總額。而防暑降溫費並不是強制性要求,企業可以根據自身情況決定是否發放,這屬於企業的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