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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溫費與高溫津貼有什麼區別

高溫補貼 閱讀(3.03W)

防暑降溫費與高溫津貼有什麼區別

防暑降溫費與高溫津貼有什麼區別

高溫津貼顧名思義,是為在高溫下工作的人提供的津貼,是工資的一部分,只能以現金髮放,不得藉故以實物如飲料等發放。而且高溫津貼不是所有人都能領取,只有那些在35℃以上高溫天氣下從事室外露天作業,或者雖然人在室內,但工作場所溫度在33℃及以上的職工,才能拿到高溫津貼。根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而就是說高溫津貼不得以福利支出抵扣。

防暑降溫費是福利的一種,目的是“防暑降溫”,對工作環境是否高溫沒有特別要求,可以以現金髮放,也可以以實物如飲料等發放。只要用人單位願意提供這項福利,每個工作人員都可以領取獲得,不像高溫津貼那樣有嚴格的溫度要求。除特殊工種外,不少國企事業單位或公務員,夏天所發放的東西或現金,都屬於防暑降溫費,而非高溫津貼。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同時第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

由此可知,二者的適用物件不同,高溫津貼只適用於在露天氣溫大於35℃、室內氣溫不低於33℃環境下工作的職工,防暑降溫費適用的是夏季在崗的所有職工,對工作環境是否高溫無特別要求。領取了防暑降溫費的職工若符合條件,仍可領取高溫津貼。

二者的發放方式也不同,高溫津貼納入工資總額,且不得用防暑降溫飲料充抵,單位在發放工資時須將高溫津貼單獨列項明示,杜絕了逃避或拖欠的行為,而防暑降溫費可以以現金髮放,也可以以實物形式發放,並不計入工資總額。

綜上所述,防暑降溫費與高溫津貼存在很大的區別的。首先,從強制性上來說,二者存在很大的區別,高溫津貼具有強制性,而防暑降溫費是企業的自願行為。其次,防暑降溫費與高溫津貼二者的發放物件和發放方式也是存在不同的。在現實生活中,我們需要將二者區別開來,這有利於我們正確處理這方面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