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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具備附條件合同效力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合同糾紛 閱讀(2.31W)

一、要具備附條件合同效力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要具備附條件合同效力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附條件合同的條件必須符合如下要求,方可使得附條件合同生效:

1、條件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

2、條件必須是不確定的事實,即當事人不能肯定條件在將來是否會成就。如果將將來肯定要發生的事實作為條件的,應視該條件為期限;如果將將來不可能發生的事實作為條件的,應認定該合同無效。

3、條件是當事人約定的,而不是法定的。如果將法定條件約定在合同中,應視為未附條件。

4、條件必須合法。在將不法事實作為條件的情況下,應認定該合同無效。

5、條件不得與合同的主要內容相矛盾。如果二者之間相互矛盾,則表明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實的,應認定合同不成立。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二、附條件合同的含義

附條件可分為延緩條件、解除條件、肯定條件、否定條件。

1、肯定條件

是指以發生某種客觀事實為附條件的內容,故又稱積極條件。它以一定事實(所附條件)的發生為條件成就,而以所附事實的不發生,則為條件不成就。

2、否定條件

是指以不發生某種客觀事實為其條件的內容,故又稱消極條件。否定條件與肯定條件相反,它以一定事實的不發生為條件成就,而以該項事實的發生為條件不成就。

在附條件合同中,條件具有限制合同效力的作用。合同中所附的條件,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是不確定的事實,是由當事人議定的而不是法定的條件,條件必須合法並不得與合同的主要內容相矛盾。

合同中附條件的主要作用在於,可以把當事人的動機反映到合同中,使其具有法律意義。解除條件是指合同效力的終止決定於所附條件的成就。如所附解除條件成就時,原來的權利或義務即行解除,如所附條件不成就,則合同繼續有效。

因此,附條件合同在條件成就時,才可以發生法律效力。此處的條件需要是將來發生的事實、是由當事人設定而非法定的、還必須是合法的。此外,附條件合同中的條件可以分為延緩條件、解除條件、肯定條件、否定條件。不同的條件,生效的情形也不盡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