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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變更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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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變更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合同變更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1)原已存在著合同關係。合同的變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礎上,通過當事人雙方的協商,改變原合同關係的內容。因此,不 存在原合同關係,就不可能發生變更問題。對無效合同和已經被撤銷的合同,不存在變更的問題。對可撤銷而尚未被撤銷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不經人民法院或仲裁 機關裁決,而採取協商的手段,變更某些條款,消除合同中的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現象,使之成為符合法律要求的合同。合同變更,通常要遵循一定的程式或依據 某項具體原則或標準。這些程式、原則、標準等可以在訂立合同時約定,也可以在合同訂立後約定。

(2)合同的變更須依據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合同的變更可以依據法律的規定產生。例如,“我國”第五十九條規定,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合同變更主要是通過當事人雙方協商而產生的。明確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變更合同”。

(3)合同變更必須遵守法定的方式。各國法律為了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利益,預防和減少不必要的糾紛,對變更合同規定了一定的方式。法定的變更合同的方式是當事人必須遵循的,如未遵循這些法定方式,則當事人即使達成了變更合同的協議,也是無效的。

(4)必須有合同內容的變化。依據傳統民法,債的變更有要素變更和非要素變更的區別。要素的變更是指債的標的的變更,如將買A物變為買B物。而非要素的變 更,則是指合同標的以外的有關數量、履行期限、地點、價款等各種條款的變更。合同的變更是指非實質性的條款的變更,換言之,這些條款的變更並不導致原合同 關係的消滅和新合同關係的產生。 但合同在變更以後,儘管沒有在內容上發生實質性變化,但畢竟有一定的變化,因此可以說合同的變更使合同關係保持連續性,但很難說具有同一性。

二、合同變更與合同更新的區別

1、合同變更僅限於合同內容的變化,而不涉及主體的變更;但在合同更新中,不限於合同內容發生根本性變化,還可能是合同主體的變化。例如,債權人解除舊債務人的債務而由新債務人代替,可發生合同的更新。

2、合同變更是合同內容的非根本性變化,變更前後的合同仍保持一定的同一性和連續性,原合同關係仍然繼續存在並有效;合同更新是合同內容的根本性變化,在新舊合同的內容之間,可能並無直接的內在聯絡,這種變化直接導致原合同關係的消滅,新合同關係的產生。

3、合同變更主要通過當事人雙方協商而實現,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直接依據法律規定而發生;而合同更新則是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

很多時候時候合同變更,往往都是指對合同內容的變更。首先,按照《合同法》中的規定,必須要建立在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基礎之上,一方擅自變更合同的行為是無效的。除此之外,還要保證變更之後的合同,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這樣才能保證變更後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