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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受委託組織必須符合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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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處罰受委託組織必須符合哪些條件?

行政處罰受委託組織必須符合哪些條件?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受委託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2、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

3、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定。

二、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有權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有哪些?

1、具有法定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

具有法定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主要是依法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職能,依法得到明確授權,代表國家在某一領域內行使行政管理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包括各級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工商、稅務、土地、審計、衛生等部門。

2、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工商所、稅務所、公安派出所等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依相應法律、法規享有一定的行政處罰權,他們必須在授權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超過授權法規定的處罰種類、幅度、數額的限制,該行政處罰無效。如《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稅務所可對個體工商戶及未取得營業執照而從事經營的單位、個人實施罰款數額在一千元以下的行政處罰。

3、受行政機關委託行使一定行政處罰權的受託組織

根據行政管理的實際的需要,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許可權內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如《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在農村沒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處以警告、五十元以下罰款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裁決。

綜合上面所說的,對於行政處罰就是違反了我國的行政條款需要承擔的處罰,但對於此處罰也是可發委託其它的組織來進行實施,但前提一定要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條件,如果受委託的單位不符合標準,那麼所給出的處罰結果也是屬於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