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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信託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信託糾紛 閱讀(8.0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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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信託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拖過信託理財的方式,可以使得個人、家庭獲取經濟利益得到增長,在社會上,也有不是少利用他人的這種心理,實施非法信託行為,為自己謀取私利。故而對於各位理財人士,瞭解非法信託的法律特徵有哪些是十分重要的。

一、非法信託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非法信託最大的法律特徵是具有無效性。

二、信託無效的情形

1、信託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委託人設立伯託的目的如果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例如,委託人以實施犯罪為目的而設立信託,當屬無效。因為信託目的不能單獨存在,它必須附屬於某一特定的信託,井貫穿整個信託的始終,信託行為則要以努力實現該信託目的為宗旨。信託行為屬於一種民事法律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如果信託目的違法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自應屬於無效信託。

2、信託財產不能確定。

委託人有沒有合法、確定的財產用於設立信託,是信託能否成立的基本要件之一。信託財產不確定,受託人對信託財產的管理處分也就無從談起,受益人的受益權的內容和範圍也不明確。這種以不確定的財產設立的信託,是無法運作的,因而不能有效成立。

3、以非法或本法規定不得設立信託的財產設立信託。

非法財產,主要是指委託人非法得來的財產,依法不屬於委託人的自有財產,委託人無權以該財產設立信託,本法規定不得設立的信託的財產,主要是指本法第十四條關於禁止流通或者限制流通的財產,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得作為信託財產;法律、行政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需經批准才能作為信託財產。據此,以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設立的信託,或者未經批准以法律、行政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設立的信託,均屬無效。

4、專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設立的信託。

設立信託,如果信託目的是專門為了進行訴訟或者討債,那麼,該信託無效,因為代理他人訴訟或者處理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屬於律師的職業。在我國目前情況下,委託人進行訴訟和討債,可以通過聘請律師成者其他法律手段,不應採取設立信託的方式。

許多國家(如英國、日本、韓國)都規定,專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設立的信託無效。但對此也有一些不同意見和看法,認為委託人進行訴訟或者討債,可以自己辦理,可以委託他人代理,因而應當允許通過設立信託,委託他人處理,只有委託人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設立信託並謀求不當利益時,方為無效。

5、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範圍不能確定

受益人是信託能否成立的基本要件之一。私益信託沒有受益人,或者公益信託的受益人範圍不確定,信託就沒有明確的受益人物件,信託受益權的歸屬不能落實,信託也就失去了存在的針對性,因而無效。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這是一個兜底條款,目的是為適應新的情況留有餘地。信託法規範信託基本關係,是信託法律體系的基本法律,本條採取列舉式規定無效信託的情形,難以窮盡。特別是今後要根據《信託法》制定《信託業法》和有關單行法律,其中可能根據信託業務發展的需要,對信託無效的其他情形做出規定。例如,日本、韓國《信託法》都規定,以依法不得享有某種財產權利者為受益人而設立的信託,亦屬無效。

就是具有非法性。一些專業人士,為了避免他人被非法信託欺詐,度常見的非法信託行為進行了整理,我國立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制定法律規範時,也借鑑了這些規定。投資者在不瞭解相關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建議不要選擇信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