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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間共同財產的認定

共同財產主要包括: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同居期間共同財產的認定

不屬於共同財產的情形:一方同居之前的個人財產,以及因該個人財產所生的孳息(房租、股息、紅利等),一般仍作為該方的個人財產對待;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後,因人身關係取得的財產歸該當事人所有;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後,繼受取得的財產歸繼受取得人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