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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間的財產如何認定和分割?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64W)

一、同居期間的財產如何認定和分割?

同居期間的財產如何認定和分割?

同居期間的財產認定應當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第一種是不以夫妻名義的同居,尤其是戀愛關係下的同居,在解除同居時,同居期間的財產,能證明為一方財產的,歸該個人所有;不能證明為一方所有的,比如雙方財產混同放在一起分不誰是誰的了,那要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第二種同居是雙方以夫妻名義進行同居。事實婚姻下雙方分手,同居期間的財產都按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同時考慮照顧無過錯方,照顧婦女和子女權益原則進行分割。不是事實婚姻,只是非婚同居,這種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按一般共同財產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二、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裡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一般離婚後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效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對於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規定來進行辦理的,特別是對於有關事項的認定上,一方面是需要對男女之間是否存在事實婚姻的關係而定,如果不存在事實婚姻關係,那麼同居期間的財產是不受法律保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