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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進行同居期間共同財產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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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的思想也在隨著發生著變化,大部分的年輕人會在和對方沒有結婚的情況下就生活在一起,即意味著兩者是非法同居關係。那麼關於同居期間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就是這些同居者應該要加以瞭解的。下面小編就這些內容做一下介紹。

如何進行同居期間共同財產的分割?

一、如何認定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

雙方共同財產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一是必須為同居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財產,解除同居關係後一方所得的財產以及一方死亡後另一方所得財產,都不屬於共有財產。二是必須依法歸雙方共同共有的財產,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並非當然歸雙方共同共有,法律規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或者雙方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不屬於共有財產。

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於債務清償的財產,主要包括:

(1)工資、獎金;

(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以下一些情況,不應將其取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對待。

(1)雙方同居之前約定了財產歸屬的,如該約定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則應當履行和遵守;

(2)雙方短暫同居(如只有幾個月),經濟上混同程度較低,只有小額往來,對大件財產分割應側重對該大件財產的貢獻大小來酌定所佔份額,一般如達不成協議,只能由法院酌定判決;

(3)一方有配偶,在婚外與其他異性同居,無論該異性是否知悉其已婚,所積累的財產均不能按一般共有關係處理,應主要考查雙方對該財產的投入比例;

(4)一方有配偶,在婚外與其他異性同居,該方將自己名下夫妻共同財產自願與該異性共有,一般應認定無效(因為夫妻共同財產一方無權惡意、違背公序良俗擅自處分);

(5)一方有配偶,在婚外與其他異性同居,該方將自己名下純個人財產自願與該異性共有,一般應認定有效(因為任何公民都有權獨立處分完全屬於自己的個人財產);

(6)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後,因人身關係取得的財產歸該當事人所有;

(7)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後,繼受取得的財產歸繼受取得人所有;

(8)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後,取得的共有權屬不明的財產推定為共有財產;

(9)一方同居之前的個人財產,以及因該個人財產所生的孳息(房租、股息、紅利等),一般仍作為該方的個人財產對待;

(10)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後,因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為共同的債權、債務,對外仍視為個人債權、債務,但雙方之間一般應按共有債權債務享有和承擔。

二、同居期間財產的分割

關於同居雙方在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的認定與分割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的發展、經濟的變遷、道德意識的變化,同居現象比較普遍。同居往往會引發財產爭議。因為在同居期間,男女雙方為了生活的方便很可能要單方出資,或雙方共同出資購買一些生活必需品,甚至包括房屋和汽車等。一旦雙方的感情發生了變化,這些財產如何分配便成為十分棘手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二十二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的規定,雙方在同居期間購置的房屋及裝修、傢俱等財產應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九十條規定,在共同共有關係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並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所以,處理同居期間的財產應原則上按照等分原則,結合各方對財產的貢獻大小,並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來分配。

總而言之,在處理同居期間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時,應該根據具體的情況來判斷和處理財產分割,例如考慮同居雙方對於他們共同生活的貢獻之類的情況。法院在處理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案件時,一定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事實來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