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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怎麼認定

同居律師解答 閱讀(6.96K)
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怎麼認定

同居,是指兩個相愛的人暫時居住在一起,現一般用於異性之間。同居跟結婚不一樣,結婚是獲得了法律的承認的夫妻關係,是不可以隨便解除關係而必須要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認的一種行為,也沒有任何法律保障。在同居期間男方和女方可以隨時提出分手終止關係。在我國現行法上,非法同居分為無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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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間的財產怎麼樣會認定為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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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財產,解除同居關係後一方所得的財產,以及一方死亡後另一方所得的財產,都不屬於共有財產。

須依法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並非當然歸雙方共同所有,法律規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或者雙方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不屬於共同財產。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對於有配偶的非法同居,人民法院應根據照顧無過錯第三方的原則判決。

婚姻狀態下,同居者分割財產時,解決糾紛的最好辦法,就是避免出現糾紛。

如果在同居開始時,雙方就對財產的所有權進行約定,很多日後的糾紛就可以避免。

雖說在兩人感情好時,這麼做似乎有點難以啟齒,但是與可能會因為權益不清而導致的尷尬和傷害相比較,兩個人理智地進行約定還是值得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見》第11條明確規定,“解除關係時,同居期間為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關係,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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