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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間共同財產的範圍是什麼

同居律師解答 閱讀(1.26W)

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於債務清償的財產。雙方的共同財產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一是該財產必須是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同居以前一方所擁有的財產,解除同居關係後其中一方所獲得的財產,以及一方死亡後另一方所得的財產,都不屬於共有財產;二是必須依照法律規定應該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並非都當然的歸雙方共同所有,法律若規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或者雙方事先有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就不屬於共同財產。

同居期間共同財產的範圍是什麼

共同財產主要包括: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不屬於共同財產的情形:一方同居之前的個人財產,以及因該個人財產所生的孳息(房租、股息、紅利等),一般仍作為該方的個人財產對待;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後,因人身關係取得的財產歸該當事人所有;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後,繼受取得的財產歸繼受取得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