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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間共同財產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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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同居期間共同財產的分割

楊某和吳某在一家外企上班,認識後不久便在一起居住。去年2月,楊某和吳某商量,計劃用兩人共同的18萬元作為首付購買一套住房。得到吳某的同意後楊某便獨自一人辦理好了所有的購房手續。然而就是楊某和吳某購房後不久,吳某卻和公司的汪某好上了。於是吳某決定和楊某分手,要求將兩人合買的房子賣出去把錢要回來。吳某提出變賣房產的要求自然遭到楊某的拒絕。無奈之下,吳某隻好向人民法院起訴。


辦案思路及心得

按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共有財產分為兩種:一種是共同共有;另一種是按份共有。分割共有財產,首先應判斷共有關係的類別,即是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如不能證明共有關係為按份共有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共有。能夠證明按份共有關係的證據有共有人之間簽訂協議權屬證書上記載的份額等。在本案中,由於當時簽署購房合同書時是楊某一人操辦,且吳某又拿不出有力的證據證明兩者之間的錢物是共同支配的。因此按照法律規定,最後房產的所有權只能歸楊某所有,吳某無權分割房產。如果另一方也出錢了,應該歸還另一方錢財,但前提條件是未簽署購房合同書的一方必須拿出有力的證據證明其支付了其中的費用。如果沒有證據的話,就無法收回房產(或錢物)。


裁判結果

在庭審中吳某拿不出任何證據,因為購房合同上寫的都是楊某的名字,根本沒有吳某的名字,於是法院判決房產歸楊某一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