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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怎麼確定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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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怎麼確定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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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男女共同生活期間,也是會產生一些共同財產的。而日後要是感情不和分開了的話,就需要對這部分共同的財產作出處理。不過在此之前,我們還是應該先搞清楚男女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怎麼確定範圍。接下來,本站小編就這個問題為大家做詳細解答。

一、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怎麼確定範圍

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於債務清償的財產,主要包括:

(一)、工資、獎金;

(二)、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除了內容方面之外,作為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還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一)、是必須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財產,解除同居關係後一方所得的財產,以及一方死亡後另一方所得的財產,都不屬於共有財產。

(二)、是必須依法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並非當然歸雙方共同所有,法律規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或者雙方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不屬於共同財產。

二、不屬於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有哪些

以下一些情況,不應將其取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對待。

(一)、雙方同居之前約定了財產歸屬的,如該約定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則應當履行和遵守;

(二)、雙方短暫同居(如只有幾個月),經濟上混同程度較低,只有小額往來,對大件財產分割應側重對該大件財產的貢獻大小來酌定所佔份額,一般如達不成協議,只能由法院酌定判決;

(三)、一方有配偶,在婚外與其他異性同居,無論該異性是否知悉其已婚,所積累的財產均不 能按一般共有關係處理,應主要考查雙方對該財產的投入比例;

(四)、一方有配偶,在婚外與其他異性同居,該方將自己名下夫妻共同財產自願與該異性共有一般應認定無效(因為夫妻共同財產一方無權惡意、違背公序良俗地擅自處分);

(五)、一方有配偶,在婚外與其他異性同居,該方將自己名下純個人財產自願與該異性共有一般應認定有效(因為任何公民都有權獨立處分完全屬於自己的個人財產);

(六)、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後,因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為共同的債權、債務,對外仍視為個人債權、債務,但雙方之間一般應按共有債權債務享有和承擔。

對男女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作出認定,在現實中是具有重要意義的。畢竟,同居關係是不受法律保護的,而這樣的關係也不穩定,一旦男女分手,那麼就會涉及到財產的分割等問題。此時,若不能準確區分哪些屬於共同財產的話,必然就會讓一方的利益受到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