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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範圍

轉包分包糾紛 閱讀(3.02W)

承包人的優先權僅適用於各種可以折價、拍賣的建設工程的價款,對於不能折價、拍賣的建設工程,承包人是不具有建設工程優先權的。這實際上就把國家投資(融資)的建設工程、公用事業工程和其他使用國家劃撥土地建設的工程排除在外。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無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3)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

承包人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