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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罪判處緩刑後再犯罪是否累犯

前罪緩刑不構成累犯。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而不是執行完畢,其不符合累犯的構成要件。
根據《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
由此可見,累犯的構成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前罪和後罪必須都是故意犯罪;
2.前罪和後罪必須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
3.後罪發生的時間必須是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

前罪判處緩刑後再犯罪是否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