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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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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許多大大小小的工程都在如火如荼地進行,工程建設糾紛的問題也越來越嚴重。許多人都不知道該通過怎樣的途徑最有效的解決此類問題。今天本站的小編就來詳細為您解答一下關於“工程建設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哪些?”的問題。

工程建設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一、工程建設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1、和解:和解可以在民事糾紛的仟何階段進行.無論是否已經進入訴訟或仲裁程式,只要終審裁判未生效或者仲裁裁決未作出,當事人均可自行和解。例如,訴訟當事人之間為處理和結束訴訟而達成了解決爭議問題的妥協或協議,其結果是撤回起訴或中止訴訟而無需判決。和解也可與仲裁、訴訟程式相結合: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已提請仲裁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或調解書;已提起訴訟的,可以請求法庭在和解協議基礎上製作調解書.或者由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由法院記錄在卷。

2、調解 :在我國,調解的主要方式是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司法調解、行業調解以及專業機構調解。

3、仲裁:根據《仲裁法》的規定,該法的調整範圍僅限於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糾紛”;勞動爭議仲裁等不受《仲裁法》的調整,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等不能仲裁。

仲裁的基本特點如下:

(1)、自願性。當事人的自願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點。

(2)、專業性

(3)、獨立性

(4)、保密性。仲裁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

(5)、快捷性。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仲裁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6)、裁決在國際上得到承認和執行 。

4、訴訟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以審理、裁判、執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此產生的各種訴訟關係的總和。訴訟參與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等。

二、行政糾紛的法律解決途徑主要有兩種,即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1、行政複議的基本特點是:

(1)、提出行政複議的,必須是認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當事人提出行政複議,必須是在行政機關已經作出行政決定之後。如果行政機關尚未作出決定,則不存在複議問題。複議的任務是解決行政爭議。而不是解決民事或其他爭議。

(3)、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只能按照法律規定向有行政複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複議。

(4)、行政複議以書面審查為主,以不調解為原則。行政複議的結論作出後,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規定複議決定為終局裁決的,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2、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請求法院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依法裁判的法律制度。

綜上所述,發生工程建設糾紛問題時,應先分清楚是民事糾紛還是行政糾紛,從而確定該如何選擇工程建設糾紛的解決途徑。其中行政途徑有兩個方式,這兩個方式有一定的區別,要根據自身情況選擇,是向政府機關複議,還是向法院訴訟。小編建議最好先向律師諮詢,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石家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