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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程質量糾紛怎樣解決

工程質量糾紛 閱讀(1.17W)

福建省近年來的建築工程與日俱增,各種現代化建築影響著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建築工程在投入市場使用時,可能因為各種原因會引起工程質量糾紛,如果遇到了這樣的問題,政府在進行處理時,會依據我國的相關法律進行處理,有關具體的細節,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整理福建省工程質量糾紛怎樣解決的相關資料。

福建省工程質量糾紛怎樣解決

福建省工程質量糾紛怎樣解決?

一、基本概念理解

工程質量:是對工程的安全、適用、經濟、環保、美觀等特性的綜合性要求,反應建築工程滿足相關標準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效能以及耐久效能、環境保護等方面的要求;

工程質量標準:是指工程施工、檢驗和評定質量的技術依據;

工程完成:就是指施工單位完成了約定的各項內容;

竣工驗收:是指工程完工以後,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出竣工驗收報告,然後,勘察、設計、建立單位出具合格證明,再由建設單位組織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及專家進行的驗收。

竣工驗收備案:是指建設單位自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依照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備案。備案,是辦理房屋產權證的必備檔案,重要性就體現在這裡。

驗收通過:就是參見驗收的勘察、設計、監理、建設單位各方形成了一致的認可意見。

保修:是指對建築工程驗收在保修期內出現的質量問題、質量缺陷進行修復。

工程質量缺陷:是指建築工程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合同約定。

二、施工單位的責任及法律依據

《合同法》

第281條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26規定,“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裝置採購的一項或者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或者採購的裝置的質量負責。”第二十七條規定,“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第三十二條規定,“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建設工程合同司法解釋》

第11條規定,“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返修、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援。”

三、施工方案造成質量缺陷責任由誰承擔?

最 高人民法院的觀點為,原則上施工方案的制訂是施工單位的的責任,因此由施工方案造成的質量缺陷應當由施工單位負責的。但是,如果建設單位參與了施工方案的 制訂,即與施工單位一起共同制訂了施工方案,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僅僅是同意並在施工方案上簽字,則不應承擔責任。這是考慮到具體施工方案的制訂,需 要經過比較長的時間,是專業技術要求。

四、總結

1、因施工單位造成工程質量未達標準,應承擔責任;

2、施工單位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

3、因質量問題造成工期延誤,施工單位應當承擔責任;

4、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單位採取補救措施,注意,包括修理、返工和改建,而非僅僅是返工。

工程質量對建築工程的方方面面都做了詳細的規定。各建築工程只有在經過詳細的驗收,檢驗合格以後,才會被使用。如果出現了質量糾紛,相關部門會根據具體的情況,依據我國的相關法規進行嚴肅處理。最重要的是,不合格的建築,一定要重新經過補救和整改以後,經過反覆驗收,合格後,才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