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建設工程糾紛>工程款糾紛>

建設工程款支付糾紛如何解決

工程款糾紛 閱讀(8.72K)

建設工程款支付糾紛如何解決

【為您推薦】靈山縣律師 鎮雄縣律師 江華縣律師 蓬江區律師 瀏陽市律師 寶安區律師 泗陽縣律師 泗洪縣律師

工程建設在社會中的作用是很大的,它能夠在很大的程度上解決一部分人的工作問題。相應的支付工程預付款也就成了特別讓人關注的問題。那麼建設工程款支付糾紛有哪些形式?未及時工程款的法律後果是什麼?下面我們通過介紹工程支付款以及法律規定的解決方式來為大家提供學習渠道。

一、支付工程款的幾種形式

1、工程預付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範文字)第24條明確,“實行工程預付款的,雙方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開工後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預付時間應不遲於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承包人在約定預付時間7天后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後7天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貸款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具體支付工程預付款的方式可以在專用條款中詳細約定。目前在實踐中採用工程預付款的情況比較少見。

2、工程進度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範文字)第26.1條明確,“在確認計量結果後14天內,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按約定時間發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結算。”第26.2條,“本通用條款第23條確定調整的合同價款,第31條工程變更調整的合同價款及其他條款中約定的追加合同價款,應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調整支付。”第26.3條,“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後可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計量結果確認後第15天起應付款的貸款利息。”第26.4條,“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一般承包人與發包人會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的具體方式。支付進度款有些是以工程形象進度為節點,有些是以具體的日期為節點,有些是每月支付。

3、工程結算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範文字)第33.1條明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後28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第33.2條明確,“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後通知經辦銀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價款後14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包人。”

二、未及時工程款的法律後果

1、工程預付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範文字)第13.1條明確,“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2)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第24條明確,“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承包人在約定預付時間7天后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後7天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貸款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2、工程進度款

除了上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範文字)的相應規定之外,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合同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10條規定,“發包人未按建設工程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致使停工、窩工的,承包人可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承包人在發包人逾期支付工程進度款後繼續施工的,在發生糾紛後,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擔工期違約責任的,不予支援。”第11條規定,“施工過程中因發包人拖欠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變更設計造成工程停工、窩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工程停工的,工期順延計算。”

深圳法院除了規定發包人逾期支付工程進度款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賠償責任及工期順延外,還規定“承包人在發包人逾期支付工程進度款後繼續施工的,在發生糾紛後,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擔工期違約責任的,不予支援”,這一規定對承包人是有利的。

那麼如果在發包人逾期支付工程進度款的情況下,承包人仍舊繼續施工,承包人能否要求順延工期呢?我們認為不能,因為由於發包人逾期支付工程進度款必須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工期才能順延;在發包人逾期支付工程進度款的情況下,承包人如仍舊繼續施工,實際上也就沒有滿足工期順延的條件。

3、工程結算款

發包人拖延支付工程結算款的,主要承擔的是支付利息或者是承擔逾期支付違約金。《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範文字)第33.3條明確,“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與此同時,如果發包人拒不支付工程結算款的,承包人還可以就建設工程要求優先受償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範文字)第33.4明確,“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發包人在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56天內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三、工程款利息的相關問題

1、利息的起算點

《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檔案之日;(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五條規定,“發包人應及時審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結算檔案。發包人在合同約定的稽核結算期限屆滿後,又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檔案不完整為由拒絕結算,承包人要求從合同約定的稽核結算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工程價款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規定,“發包人在工程款結算後不按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請求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應予支援。當事人未結算需委託中介機構進行造價鑑定,如果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工程預算價或支付工程進度款的時間和數額的,在中介機構作出造價鑑定報告前,對超出合同約定的價款部分不計算違約金,但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未付工程款的利息;如果雙方在合同中未約定工程預算價,也未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的時間和數額的,在中介機構作出造價鑑定報告後,按合同約定計算違約金。”

2、利息的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8號《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合同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規定,對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時,人民法院可以相應調整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

因此,對於逾期付款利息的計算,合同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雙方又無法達成協議的,應參照案件處理時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

3、利息與逾期付款違約金的關係

逾期利息在法律上講是違約金的一種,也稱為罰息。因此實際上,逾期利息與逾期支付違約金是同一個法律屬性,都是由於逾期付款導致的違約責任。只不過在發包人與承包人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這一違約責任體現為逾期付款違約金;在發包人與承包人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這一違約責任體現為利息。因此利息與逾期付款違約金是不能同時適用的。

《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第二十一條規定,“承包人不能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既請求發包人承擔逾期支付工程款的違約金,又同時請求支付相應利息。”

4、本金已經支付完畢,是否可以僅主張利息或者逾期付款違約金

無論本金是否支付完畢,只要承包人未明確放棄利息或者逾期付款違約金的,均可以單獨主張。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規定,“沒有證據證明當事人已同意不計算結算前的違約金和墊資款利息,一方當事人在結算完畢後再主張結算前的違約金和墊資款利息的,可予支援。但如果當事人對違約金和墊資款利息的支付時間有約定的,應從約定支付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如果當事人對違約金和墊資款利息的支付時間沒有約定的,應從工程結算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如雙方未自行結算需委託中介機構進行造價鑑定的,從收到中介機構的鑑定報告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四、有關工程款的其他問題

1、墊資問題

《解釋》第六條規定,“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援,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於中國人民銀行釋出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除外。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的,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援。”

墊資是指,承包方在合同簽訂後,不要求發包方先支付工程款或者支付部分工程款,而是利用自有資金先進場進行施工,待工程施工到一定階段或者工程全部完成後,由發包方再支付墊付的工程款。

以前,人民法院在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主流觀點認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墊資條款屬於企業法人間違規拆借資金的行為,因違反國家金融法規規定而無效,對墊資利息也予以收繳。

但是經過多年的審判實踐與社會發展,現在司法實踐中認為,墊資合同實際上是契約當事人根據意思自治這一民法的基本原則,在建築工程合同中,發包人與承包人就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一種約定。只要它充分反映了當事人的真實意思,是雙方當事人共同自願實施的行為,就應當予以充分的尊重,賦予其應有的法律效力

2、發包人支付給專案經理的工程款能否計入支付給承包人的工程款。長期以來,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發包人直接支付給專案經理的款項的性質是一個棘手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認為專案經理的行為成立表見代理,因此發包人向專案經理支付工程款等同於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對此問題,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四條規定,“承包人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發包人要求對已經向實際施工人支付的部分進行抵扣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承包人有證據證明發包人與實際施工人惡意串通的除外。”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十八條:建築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公開招標發包的,其造價的約定,須遵守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

五、工程款的支付相關的法律規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釋出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以上的內容就是對建設工程款支付糾紛的介紹。綜上所述,工程款的款項是不同的,不同的款項可以運用不同的方式進行解決。發生糾紛後,首先會按照合同的約定進行解決,建設工程的價款是可以在工程拍賣等價款中優先受償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河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