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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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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條例

以個人名義進行貸款借款的行為就屬於個人債務的範疇,個人債務一般都是通過書寫借條收條的形式形成的,但是隻有符合規定格式的借條欠條才能作為收取欠款的法律憑證。債務的履行就是債權的實現,債務和債權共同構成債的內容在某種意義上講,有把握的債務可以滿足你的需求,否則,你將無力償還,甚至花掉你的現金儲蓄,導致你破產,或大大減少你的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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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重新組織竣工驗收,責令停止使用第四十九條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檔案或者准許使用檔案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公安消防;(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方可交付使用、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檔案;(四)有勘察,及時收集: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設計、健全建設專案檔案、整理建設專案各環節的檔案資料、施工、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建築構配件和裝置的進場試驗報告,並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建立,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專案檔案